【醫管行政】評論
第 348 條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
【csr830504】評論
第 345 條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第 348 條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權利之出賣人,負使買受人取得其權利之義務,如因其權利而得占有一定之物者,並負交付其物之義務。第 349 條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第 350 條債權或其他權利之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係存在。有價證券之出賣人,並應擔保其證券未因公示催告而宣示無效。第 351 條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有權利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OwO】評論
哈囉~我不懂這題瑕疵擔保責任為什麼不能選呢???出賣人的義務包含權利瑕疵擔保(民法349, 350)及物之瑕疵擔保(民法354)不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