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下列何種情形,司法院大法官認為違反平等原則?
(A)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以規約約定女子不得為派下員
(B)立法委員選舉政黨比例代表席次之分配,設有百分之五之門檻
(C)稅法規定,須扶養親屬未滿 20 歲或年滿 60 歲者始得減除免稅額
(D)稅法規定,未成立婚姻關係之異性伴侶間之相互贈與不得免徵贈與稅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00533
統計:A(795),B(84),C(751),D(245),E(0)

用户評論

【用戶】janetevonne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A)釋字第 728 號 :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並未以性別為認定派下員之標準,雖相關規約依循傳統之宗族觀念,大都限定以男系子孫(含養子)為派下員,多數情形致女子不得為派下員,但該等規約係設立人及其子孫所為之私法上結社及財產處分行為,基於私法自治,原則上應予尊重,以維護法秩序之安定。是上開規定以規約認定祭祀公業派下員,尚難認與憲法第七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有違,致侵害女子之財產權。(c)釋字第 694 號:僅因受扶養者之年齡因素,致已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之納稅義務人不能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亦難謂合於課稅公平原則

【用戶】pinjia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105.11.02 立院議案修正祭祀公業 §4請問答案是否修正?

【用戶】jjjjj19918010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D 釋字第 647 號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乃係對有法律上婚姻關係之配偶間相互贈與,免徵贈與稅之規定。至因欠缺婚姻之法定要件,而未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之異性伴侶未能享有相同之待遇,係因首揭規定為維護法律上婚姻關係之考量,目的正當,手段並有助於婚姻制度之維護,自難認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有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