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德琳】評論
重要政治職務人士之家庭成員及關係密切者仍需依「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認定。
【Dango】評論
第 10條 金融機構於確認客戶身分時,應運用適當之風險管理機制,確認客戶及其實質受益人、高階管理人員是否為現任或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一、客戶或其實質受益人若為現任國外政府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應將該客戶直接視為高風險客戶,並採取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各目之強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二、客戶或其實質受益人若為現任國內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應於與該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時,審視其風險,嗣後並應每年重新審視。對於經金融機構認定屬高風險業務關係者,應對該客戶採取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各目之強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三、客戶之高階管理人員若為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