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煥明】評論
新修正刑法第二十七條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 ( 中止犯 ),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 準中止犯 ),亦同。中止未遂犯: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