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umon1000】評論
公司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於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總額百分之五之範圍內,收買其股份;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超過保留盈餘加已實現資本公積之金額,前項公司收買的股份,應於三年內轉讓給員工,屆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不得享有股東權利,並爲變更登記。
【XMれE】評論
依照現行法規證券交易法第 28-2 條(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修正)選項皆為正確 本題現在無解答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