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佳琪】評論
第 232 條 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第 237 條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第 238 條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貼貼樂 ( ̄︶ ̄)↗】評論
(A)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V刑事訴訟法 第237條 (告訴乃論之告訴期間)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