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i-yu Kuo】評論
釋字第 533 號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之訴訟權應予保障,旨在確保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以求救濟。中央健康保險局依其組織法規係國家機關,為執行其法定之職權,就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有關事項,與各醫事服務機構締結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約定由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提供被保險人醫療保健服務,以達促進國民健康、增進公共利益之行政目的,故此項合約具有行政契約之性質。締約雙方如對契約內容發生爭議,屬於公法上爭訟事件,依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第八條第一項:「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
【DORA】評論
全民健康保險關於「保險人核定案件」有爭議時,應先審議(由「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辦理),對於審議結果不服,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火龍金魔體】評論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已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21日廢止,所以沒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