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以下簡稱醫事服務機構合約)之法律救濟途徑,下列何者正確?
(A) 醫事服務機構合約係全民健保各別醫事服務機構之間所締結之契約
(B) 醫事服務機構合約所生履約爭議,經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得逕向高等行政法院請求救濟
(C)醫事服務機構合約之法律性質為私法契約
(D)醫事服務機構合約所生履約爭議,經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得向地方法院請求救濟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66645
統計:A(626),B(1406),C(173),D(41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全民健保之自行負擔、全民健康保險會辦理事項、全民健康保險會之組成及辦理事項

用户評論

Zi-yu Kuo】評論

釋字第 533 號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之訴訟權應予保障,旨在確保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以求救濟。中央健康保險局依其組織法規係國家機關,為執行其法定之職權,就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有關事項,與各醫事服務機構締結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約定由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提供被保險人醫療保健服務,以達促進國民健康、增進公共利益之行政目的,故此項合約具有行政契約之性質。締約雙方如對契約內容發生爭議,屬於公法上爭訟事件,依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第八條第一項:「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

DORA】評論

全民健康保險關於「保險人核定案件」有爭議時,應先審議(由「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辦理),對於審議結果不服,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火龍金魔體】評論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已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21日廢止,所以沒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