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某甲民國 106 年 3 月 1 日出售名下自用住宅房地一筆,總價 2,000 萬元,按當期公告現值 1,000 萬元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 60 萬元;該筆房地係於 105 年以總價 1,600 萬元買入,另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 60萬元。民國 106 年 7 月 10 日某甲又以妻名義,以總價 1,800 萬元購買另一筆自用住宅房地,土地當期公告現值 980 萬元。試問:某甲重購自用住宅房地可申請退還那些稅捐?可退還稅額為多少元?
(A)土地增值稅 60 萬元;房地合一所得稅 60 萬元
(B)土地增值稅 40 萬元;房地合一所得稅 54 萬元
(C)土地增值稅 58 萬 8 千元
(D)房地合一所得稅 54 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57143
統計:A(52),B(65),C(45),D(160),E(0)

用户評論

Burro】評論

這題答案應該是B才對吧!房地合一重購退稅部分按重購價占原售價比例沒有問題,但土增稅應該是要退40萬才對。大家可以把題目金額打進下列網站設算就知道了。建議考生提疑義!參考:http://www.citax.gov.tw/core/query/landreback.php

NUmero】評論

Pei】評論

1,800萬/2,000萬=0.960萬*0.9=54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