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耀徳】評論
現行國家賠償法採雙軌制,除於提起行政訴訟時合併請求外,亦可循民事訴訟途徑求償。雙軌指1於行政訴訟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須否踐行書面先行主義?否 ex建照遭違法撤銷→訴願→撤銷訴訟→合併請求國賠 ✤行政訴訟之國賠 →行政法院、合併請求、不須裁判費2被害人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書面協議先行。 ①拒絕賠償、不為協議、協議不成立 →被害人可向普通法院提起國賠訴訟 ②協議成立 →具行政契約性質 →具執行名義 ✤民事訴訟之國賠 →普通法院、先行協議、需裁判費 ✤只能挑一種:國賠法§11:「…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
【Ben Hu】評論
立法實務:政府採購法第七十四條。 前階段:採購契約訂定前之招標、審標等行為,定位為行政 處分。適用行政爭訟作為救濟途徑。 後階段:履約階段,如有爭議自屬民事爭執之一種
【小米】評論
推7f現行[國賠雙軌制],可於提起 行政訴訟 時合併請求!!
【simonlinhhh】評論
(A) 國家賠償事件 →地方法院民事庭(B) 少年刑事案件→地方法院少年法庭(C) 社會秩序維護案件→地方法院簡易庭(D) 核課稅捐案件→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