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主管機關對A作成拆除違建之處分並已拆除完畢,且無法回復原狀,若A認為該處分為違法,因拆屋而受損害,應提起何種行政訴訟並同時請求賠償?(A)撤銷訴訟(B)一般給付訴訟(C)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D)確認
【評論內容】第 6 條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
【評論主題】主管機關對A作成拆除違建之處分並已拆除完畢,且無法回復原狀,若A認為該處分為違法,因拆屋而受損害,應提起何種行政訴訟並同時請求賠償?(A)撤銷訴訟(B)一般給付訴訟(C)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D)確認
【評論內容】第 6 條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
【評論主題】主管機關對A作成拆除違建之處分並已拆除完畢,且無法回復原狀,若A認為該處分為違法,因拆屋而受損害,應提起何種行政訴訟並同時請求賠償?(A)撤銷訴訟(B)一般給付訴訟(C)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D)確認
【評論內容】第 6 條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
【評論主題】主管機關對A作成拆除違建之處分並已拆除完畢,且無法回復原狀,若A認為該處分為違法,因拆屋而受損害,應提起何種行政訴訟並同時請求賠償?(A)撤銷訴訟(B)一般給付訴訟(C)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D)確認
【評論內容】第 6 條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
【評論主題】關於國家賠償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國家賠償訴訟僅得由行政法院審理(B)國家賠償訴訟僅得由民事法院審理(C)國家賠償訴訟須經訴願前置程序(D)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評論內容】
現行國家賠償法採雙軌制,除於提起行政訴訟時合併請求外,亦可循民事訴訟途徑求償。
雙軌指
1於行政訴訟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須否踐行書面先行主義?否 ex建照遭違法撤銷→訴願→撤銷訴訟→合併請求國賠
✤行政訴訟之國賠 →行政法院、合併請求、不須裁判費
2被害人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書面協議先行。
①拒絕賠償、不為協議、協議不成立 →被害人可向普通法院提起國賠訴訟
②協議成立 →具行政契約性質 →具執行名義
✤民事訴訟之國賠 →普通法院、先行協議、需裁判費
✤只能挑一種:國賠法§11:「…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
【評論主題】1.哄堂大笑:
【評論內容】
已修法
第 131 條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評論主題】【題組】 ⑶兩者之間有無相關,為什麼?(5 分)
【評論內容】第 44 條 行政機關裁處行政罰時,應作成裁處書,並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