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戶政事務所公務員被服務機關記二次申誡,享有下列何種權利?
(A)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應給予其事前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B)依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得任意至各學校兼任教學工作
(C)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請求與其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
(D)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得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申訴以聲明不服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20547
統計:A(1102),B(37),C(3449),D(97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職務協助的請求原因及被請求機關合法的拒絕原因及其爭議解決、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刪除再復審程序、懲戒與懲處之比較

用户評論

Shih-Han Huan】評論

A.公務人員考績法弟14條第三項:.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所以申誡不用B.不能兼職~C.公務員懲戒法的申誡不能功過相抵公務人員考績法的 申誡 記過 可以功過相抵D.向原服務機關申訴再申訴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依現行法,記申誡不須給予事前陳述意見/申辯機會,有事後救濟已足(申訴再申訴)。

F. Chiu】評論

TO 15F 平時考績不等於專案考績

Kat】評論

吼 = = 被騙了,一堆申訴搞得好混亂 XDD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