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ih-Han Huan】評論
A.公務人員考績法弟14條第三項:.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所以申誡不用B.不能兼職~C.公務員懲戒法的申誡不能功過相抵公務人員考績法的 申誡 記過 可以功過相抵D.向原服務機關申訴再申訴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依現行法,記申誡不須給予事前陳述意見/申辯機會,有事後救濟已足(申訴再申訴)。
【F. Chiu】評論
TO 15F 平時考績不等於專案考績
【Kat】評論
吼 = = 被騙了,一堆申訴搞得好混亂 XDD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