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關於行政程序法對送達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除法規另有規定,送達應由行政機關依職權為之
(B)送達方式原則上採行政機關自行送達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選擇何種方式送達為行政機關裁量權限
(C)行政機關之文書依法採電子交換方式者,如傳真、電子郵件等,視為由郵政機關送達
(D)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42405
統計:A(200),B(461),C(5030),D(28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送達法律之規定、送達、行政程序法有關時間之規定

用户評論

尹泰 - 莫忘初衷】評論

第 78 條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有前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有第一項之情形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第 79 條依前條規定為公示送達後,對於同一當事人仍應為公示送達者,依職權為之。第 80 條公示送達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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