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泰 - 莫忘初衷】評論
第 78 條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有前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有第一項之情形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第 79 條依前條規定為公示送達後,對於同一當事人仍應為公示送達者,依職權為之。第 80 條公示送達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
【108國考-加油!!】評論
(A)行政程序法第 6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