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an Lin】評論
(A)應該是基於釋字第319號考試成績的評定或決定,係涉及學術上的評價,行政法院應予尊重,所以法院並無審查之權限。(B)、(C)、(D)是參考釋字第553號-行政法院之審查密度的判斷瑕疵內的有無應遵守之法律程序、
【Messi】評論
行政法院對案件只得進行合法性審查BCD都屬合法性審查的範疇
【聖天使魔王 警特上榜 高普】評論
合法性 法定程序 逾越權限 不正確事實
【@@】評論
319號解釋:考試機關依法舉行之考試,其閱卷委員係於試卷彌封時評定成績,在彌封開拆後,除依形式觀察,即可發見該項成績有顯然錯誤者外,不應循應考人之要求任意再行評閱,以維持考試之客觀與公平。考試院於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應考人申請複查考試成績處理辦法」,其第八條規定「申請複查考試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複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係為貫徹首開意旨所必要,亦與典試法第二十三條關於「辦理考試人員應嚴守秘密」之規定相符,與憲法尚無牴觸。惟考試成績之複查,既為兼顧應考人之權益,有關複查事項仍宜以法律定之。高度屬人性:考試成績評定,基本上涉及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