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ting Hsu】評論
本來單純想~行政機關就辦公大樓之承攬契約,屬於私經濟行政之行政輔助行為-私法契約-民訴。但若將 選項(A) (B)當作一個辦公大樓之前階招標/後階履約的事件來討論似乎也可,即以雙階理論解釋 (釋字第540號,97年5月和93年2月庭長法官聯席會議分別都有討論)。前階段-招標、審標、決標,屬於公法事件-行政訴訟(選項B);後階段-契約,屬於私法事件-民訴(選項A)。
【謝謝儂】評論
ㄏ一.....
【107tock】評論
雙階理論政府採購:第一階段 :招標、審標、決標的「決定」爭議-行政處分,行政爭訟
【@@】評論
(A)行政機關辦公大樓承攬契約尾款之給付 (私法契約/行政輔助型:行政機關為推動行政事務,以私法關係取得物資或勞務之輔助行為)(B)行政機關辦公大樓招標之採購爭議 (公法 :訴願-行政訴訟)(C)公務員免職處分 (複審-行政訴訟)(D)所得稅課稅爭議(複查(訴願先行)-訴願-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