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第 219 條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且其和解無礙公益之維護者,行政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同。第三人經行政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行政法院認為必要時,得通知第三人參加。
【不明】評論
補充 訴訟當事人一 原告二 被告三 訴訟參加人 1.必要參加人
【Eric David Ki】評論
請問 A 是哪一條?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C)應改成=「並非一定」應經法官試行和解後,始得為之。行政訴訟法 第 219 條 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且其和解無礙公益之維護者,行政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同。 第三人經行政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行政法院認為必要時,得通知第三人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