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何項並非行政訴訟程序中和解之要件?
(A)和解標的為訴訟標的之全部或一部
(B)由訴訟當事人為之
(C)應經法官試行和解後,始得為之
(D)雙方互相讓步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61837
統計:A(206),B(324),C(5246),D(31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對於行政上強制執行不服聲明異議後,得否進一步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事實行為 VS 行政處分、行政訴訟種類整理

用户評論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第 219 條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且其和解無礙公益之維護者,行政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同。第三人經行政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行政法院認為必要時,得通知第三人參加。

不明】評論

補充 訴訟當事人一 原告二 被告三 訴訟參加人    1.必要參加人

Eric David Ki】評論

請問 A 是哪一條?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C)應改成=「並非一定」應經法官試行和解後,始得為之。行政訴訟法 第 219 條 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且其和解無礙公益之維護者,行政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同。 第三人經行政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行政法院認為必要時,得通知第三人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