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i Weng】評論
復查是訴願先行程序,非訴願程序。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申請復查:一、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 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二、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 知書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三、依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受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或以公告代之者,應於 核定稅額通知書或公告所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繳納期間屆滿之翌 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遲誤申請復查...
【Boba-fett】評論
(學生、海關、集會、稅稽、專利、商標、全民、兵役)以上
【陳致豪】評論
....居然來訴願先行程序 來弄 訴願前置主義的相當訴願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