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uo Jiang We】評論
名 稱行政訴訟法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法規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第 200 條行政法院對於人民依第五條規定請求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應為下列方式之裁判:一、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二、原告之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三、原告之訴有理由,且案件事證明確者,應判命 行政機關作成原告所申請內容之行政處分。四、原告之訴雖有理由,惟案件事證尚未臻明確或 涉及行政機關之行政裁量決定者,應判命行政 機關遵照其判決之法律見解對於原告作成決定 。
【小教上岸了!謝謝阿。需要】評論
(A)原告之訴有理由,案件事證尚未臻明確者,行政法院得"自行"作成原告所申請內容之行政處分-----------自行作成?錯。
【maggieqn2q】評論
缺一題16 送分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僅以當事人接到違規舉發通知書後之「到案時間及到案與否」,為設定裁決罰鍰數額下限之唯一準據,此規定違反下列何項原則? (A)信賴保護原則 (B)誠信原則 (C)法律優位原則 (D)平等原則考選部正確解答為一律給分釋字第423號: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就特定具體之公法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皆屬行政處分,不因其用語、形式以及是否有後續行為或記載不得聲明不服之文字而有異。若行政機關以通知書名義製作,直接影響人民權利義務關係,且實際上已對外發生效力者,如以仍有後續處分行為,或載有不得提起訴願,而視其為非行政處分,自與憲法保障人民訴願及訴訟權利之意旨不符。行政...
【七里唦】評論
比較:訴願決定:1.不合法:不受理2.實體上無理由:判決駁回3.有理由:撤銷(全部撤銷or一部撤銷or一部駁回)、變更(逕為變更之決定:自為決定)、另為處分(發回原機關另為處分)、命為一定處分、情況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