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n】評論
審計法第 68 條審計機關審核中央政府總★★...
【ling011322】評論
審計法 第 68 條
【陳芳逸】評論
審計法第 68 條審計機關審核中央政府總決算,應注意左列事項:一 歲入、歲出是否與預算相符;如不相符,其不符之原因。二 歲入、歲出是否平衡;如不平衡,其不平衡之原因。三 歲入、歲出是否與國民經濟能力及其發展相適應。四 歲入、歲出是否與國家施政方針相適應。五 各方所擬關於歲入、歲出應行改善之意見。前項所列應行注意事項,於審核地方政府總決算準用之。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34 條審計機關對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所送營業或事業計畫及預算、分期實施計畫、收支估計表,應詳為查核,如有錯誤或不當,應通知更正或重編,以為審核會計月報、結算表及年度決算之依據。前項計畫及預算、分期實施計畫、收支估計表,其送達期限由該管審計機關定之。其不依期限送達者,審計機關應予催告,經催告後仍不編送者,得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