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依內政部警政署 90 年函頒「強化警察勤務功能策進作為」及 98 年以函文明確界定「專案性勤務」定義之內容,下列有關「專案性勤務」之敘述,何者正確?
(A)一般行政警察所執行的勤務稱為一般勤務(又稱經常勤務、普通勤務);巡邏、臨檢、守望等稱為共同勤務;另有關交通、刑事、保安、婦幼等勤務,配合行政警察實施者,稱為專案勤務
(B)對超過 1 週以上之專案性勤務,規劃單位應每日檢討 1 次
(C)各外勤單位主管基於特殊因素須執行專案性勤務者,應由主管親自規劃審核後方得實施
(D)專案性勤務以不編排為原則,應視其勤務性質納入巡邏等法定勤務中執行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15023
統計:A(39),B(39),C(86),D(262),E(0)
用户評論
【malicemessiah】評論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施行細則第39條勤務分配,應勞逸平均,動靜調節,每人勤休日期、時間及服勤項目與崗位,必須逐次互換,機會均等,非經核准,不得擅自更換或央人代勤。專案性勤務以不編配為原則,如基於特殊因素須執行專案勤務者,應由分局長親自規劃審核後方得實施。編排一週以上之專案性勤務,規劃單位每週檢討一次。經檢討無實施必要時,應即報警察局解除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