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 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行駛時顯有危險而不即行停駛修復者,除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外,並扣留其牌照,責令修復檢驗合格後發還,仍檢驗不合格,經確認不堪使用者,則應責令
(A)停駛
(B)繳銷
(C)註銷
(D)報廢。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15711
統計:A(25),B(10),C(51),D(287),E(0)

用户評論

【用戶】jason wu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道交規則29條

【用戶】闕宏宇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0條: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行駛時顯有危險而不即行停駛修復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扣留其牌照,責令修復檢驗合格後發還之。檢驗不合格,經確認不堪使用者,責令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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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0條: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行駛時顯有危險而不即行停駛修復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扣留其牌照,責令修復檢驗合格後發還之。檢驗不合格,經確認不堪使用者,責令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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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0條: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行駛時顯有危險而不即行停駛修復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扣留其牌照,責令修復檢驗合格後發還之。檢驗不合格,經確認不堪使用者,責令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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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0條: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行駛時顯有危險而不即行停駛修復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扣留其牌照,責令修復檢驗合格後發還之。檢驗不合格,經確認不堪使用者,責令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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