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34. 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行駛時顯有危險而不即行停駛修復者,除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外,並扣留其牌照,責令修復檢驗合格後發還,仍檢驗不合格,經確認不堪使用者,則應責令(A)停駛(B)繳銷(C)

【評論內容】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0條:

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行駛時顯有危險而不即行停駛修復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扣留其牌照,責令修復檢驗合格後發還之。檢驗不合格,經確認不堪使用者,責令報廢。

【評論主題】34. 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行駛時顯有危險而不即行停駛修復者,除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外,並扣留其牌照,責令修復檢驗合格後發還,仍檢驗不合格,經確認不堪使用者,則應責令(A)停駛(B)繳銷(C)

【評論內容】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0條:

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行駛時顯有危險而不即行停駛修復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扣留其牌照,責令修復檢驗合格後發還之。檢驗不合格,經確認不堪使用者,責令報廢。

【評論主題】34. 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行駛時顯有危險而不即行停駛修復者,除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外,並扣留其牌照,責令修復檢驗合格後發還,仍檢驗不合格,經確認不堪使用者,則應責令(A)停駛(B)繳銷(C)

【評論內容】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0條:

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行駛時顯有危險而不即行停駛修復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扣留其牌照,責令修復檢驗合格後發還之。檢驗不合格,經確認不堪使用者,責令報廢。

【評論主題】34. 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行駛時顯有危險而不即行停駛修復者,除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外,並扣留其牌照,責令修復檢驗合格後發還,仍檢驗不合格,經確認不堪使用者,則應責令(A)停駛(B)繳銷(C)

【評論內容】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0條:

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行駛時顯有危險而不即行停駛修復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扣留其牌照,責令修復檢驗合格後發還之。檢驗不合格,經確認不堪使用者,責令報廢。

【評論主題】34. 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行駛時顯有危險而不即行停駛修復者,除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外,並扣留其牌照,責令修復檢驗合格後發還,仍檢驗不合格,經確認不堪使用者,則應責令(A)停駛(B)繳銷(C)

【評論內容】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0條:

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行駛時顯有危險而不即行停駛修復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扣留其牌照,責令修復檢驗合格後發還之。檢驗不合格,經確認不堪使用者,責令報廢。

【評論主題】34. 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行駛時顯有危險而不即行停駛修復者,除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外,並扣留其牌照,責令修復檢驗合格後發還,仍檢驗不合格,經確認不堪使用者,則應責令(A)停駛(B)繳銷(C)

【評論內容】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0條:

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行駛時顯有危險而不即行停駛修復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扣留其牌照,責令修復檢驗合格後發還之。檢驗不合格,經確認不堪使用者,責令報廢。

【評論主題】34. 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行駛時顯有危險而不即行停駛修復者,除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外,並扣留其牌照,責令修復檢驗合格後發還,仍檢驗不合格,經確認不堪使用者,則應責令(A)停駛(B)繳銷(C)

【評論內容】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0條:

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行駛時顯有危險而不即行停駛修復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扣留其牌照,責令修復檢驗合格後發還之。檢驗不合格,經確認不堪使用者,責令報廢。

【評論主題】34. 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行駛時顯有危險而不即行停駛修復者,除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外,並扣留其牌照,責令修復檢驗合格後發還,仍檢驗不合格,經確認不堪使用者,則應責令(A)停駛(B)繳銷(C)

【評論內容】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0條:

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行駛時顯有危險而不即行停駛修復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扣留其牌照,責令修復檢驗合格後發還之。檢驗不合格,經確認不堪使用者,責令報廢。

【評論主題】34. 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行駛時顯有危險而不即行停駛修復者,除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外,並扣留其牌照,責令修復檢驗合格後發還,仍檢驗不合格,經確認不堪使用者,則應責令(A)停駛(B)繳銷(C)

【評論內容】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0條:

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行駛時顯有危險而不即行停駛修復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扣留其牌照,責令修復檢驗合格後發還之。檢驗不合格,經確認不堪使用者,責令報廢。

【評論主題】34. 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行駛時顯有危險而不即行停駛修復者,除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外,並扣留其牌照,責令修復檢驗合格後發還,仍檢驗不合格,經確認不堪使用者,則應責令(A)停駛(B)繳銷(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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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行駛時顯有危險而不即行停駛修復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扣留其牌照,責令修復檢驗合格後發還之。檢驗不合格,經確認不堪使用者,責令報廢。

【評論主題】34. 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行駛時顯有危險而不即行停駛修復者,除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外,並扣留其牌照,責令修復檢驗合格後發還,仍檢驗不合格,經確認不堪使用者,則應責令(A)停駛(B)繳銷(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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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行駛時顯有危險而不即行停駛修復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扣留其牌照,責令修復檢驗合格後發還之。檢驗不合格,經確認不堪使用者,責令報廢。

【評論主題】34. 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行駛時顯有危險而不即行停駛修復者,除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外,並扣留其牌照,責令修復檢驗合格後發還,仍檢驗不合格,經確認不堪使用者,則應責令(A)停駛(B)繳銷(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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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0條:

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行駛時顯有危險而不即行停駛修復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扣留其牌照,責令修復檢驗合格後發還之。檢驗不合格,經確認不堪使用者,責令報廢。

【評論主題】34. 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行駛時顯有危險而不即行停駛修復者,除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外,並扣留其牌照,責令修復檢驗合格後發還,仍檢驗不合格,經確認不堪使用者,則應責令(A)停駛(B)繳銷(C)

【評論內容】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0條:

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行駛時顯有危險而不即行停駛修復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扣留其牌照,責令修復檢驗合格後發還之。檢驗不合格,經確認不堪使用者,責令報廢。

【評論主題】34. 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行駛時顯有危險而不即行停駛修復者,除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外,並扣留其牌照,責令修復檢驗合格後發還,仍檢驗不合格,經確認不堪使用者,則應責令(A)停駛(B)繳銷(C)

【評論內容】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0條:

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行駛時顯有危險而不即行停駛修復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扣留其牌照,責令修復檢驗合格後發還之。檢驗不合格,經確認不堪使用者,責令報廢。

【評論主題】34. 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行駛時顯有危險而不即行停駛修復者,除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外,並扣留其牌照,責令修復檢驗合格後發還,仍檢驗不合格,經確認不堪使用者,則應責令(A)停駛(B)繳銷(C)

【評論內容】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0條:

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行駛時顯有危險而不即行停駛修復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扣留其牌照,責令修復檢驗合格後發還之。檢驗不合格,經確認不堪使用者,責令報廢。

【評論主題】34. 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行駛時顯有危險而不即行停駛修復者,除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外,並扣留其牌照,責令修復檢驗合格後發還,仍檢驗不合格,經確認不堪使用者,則應責令(A)停駛(B)繳銷(C)

【評論內容】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0條:

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行駛時顯有危險而不即行停駛修復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扣留其牌照,責令修復檢驗合格後發還之。檢驗不合格,經確認不堪使用者,責令報廢。

【評論主題】34. 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行駛時顯有危險而不即行停駛修復者,除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外,並扣留其牌照,責令修復檢驗合格後發還,仍檢驗不合格,經確認不堪使用者,則應責令(A)停駛(B)繳銷(C)

【評論內容】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0條:

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行駛時顯有危險而不即行停駛修復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扣留其牌照,責令修復檢驗合格後發還之。檢驗不合格,經確認不堪使用者,責令報廢。

【評論主題】73. 大客車之全長不得超過:(A)11 公尺(B)12.2 公尺(C)18 公尺(D)18.7 公尺。

【評論內容】

雙節式大客車18.75公尺;大貨車11公尺;半聯結18公尺。

【評論主題】47. 幼童專用車:指專供載運未滿(A)4 歲(B)5 歲(C)6 歲(D)7 歲 兒童之客車。

【評論內容】

6歲以下留車內,處駕駛人3000罰鍰,另外得參加4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評論主題】以下何者符合公路法有關申請經營汽車運輸業之規定?(A) 經營國道路線之公路汽車客運業應向國道高速公路局申請(B)屬於縣道路線之公路汽車客運業應向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申請(C)主事務所在屏東市之計程車客運業

【評論內容】

統整一下正確答案:

(A) 經營國道路線之公路汽車客運業應向國道高速公路局申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B)屬於縣道路線之公路汽車客運業應向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O)(C)主事務所在屏東市之計程車客運業應向屏東縣政府申請→屏東市非直轄市,所以是中央公路主管機關(D)主事務所在高雄市之遊覽車客運業應向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申請→高雄市為直轄市,所以是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

【評論主題】11OOcc 大型重型機車行駛於無速限標誌或標線且未畫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之道路,其行車時速限不得超過(A)30公里(B)40 公里(C)50 公里(D) 60 公里

【評論內容】道路交通規則第93條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   二、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三、應依減速慢行之標誌、標線或號誌指示行駛。   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執行任務時,得不受前項行車速度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

【評論主題】汽車駕駛人將(A)4 歲(B)5 歲(C)6 歲(D)7 歲 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台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評論內容】

更正一下,是處駕駛人三千元罰鍰喔!

我都是這樣背的,可以參考看看,小時候有個卡通很有名叫做六三四之劍,

所以是6歲以下,處3千罰緩,並施以4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評論主題】34. 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行駛時顯有危險而不即行停駛修復者,除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外,並扣留其牌照,責令修復檢驗合格後發還,仍檢驗不合格,經確認不堪使用者,則應責令(A)停駛(B)繳銷(C)

【評論內容】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0條:

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行駛時顯有危險而不即行停駛修復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扣留其牌照,責令修復檢驗合格後發還之。檢驗不合格,經確認不堪使用者,責令報廢。

【評論主題】77.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貨車行駛高速公路,如因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總聯結重量、行駛橋樑規定之載重限制,致設施損壞者,高速公路主管機關得責令何人回復原狀或償還修復費用?(A)汽

【評論內容】答案沒錯!第二十一條 貨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裝載物品應依下列規定: 一、裝載之貨物,應嚴密覆蓋、捆紮牢固。裝載砂石等粒狀物品,除應嚴密覆蓋外,並不得超出車廂高度。 二、載運獸類、家畜、魚類之車輛,應有防止滲漏及盛裝排泄物之裝置,並不得任意傾倒。 三、裝載超長物品,其後伸部分,不得遮擋車後燈光、號牌。 違反前項第三款規定,或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總聯結重量、行駛橋樑規定之載重限制,致設施損壞者,得責令汽車所有人回復原狀或償還修復費用。

【評論主題】77.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貨車行駛高速公路,如因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總聯結重量、行駛橋樑規定之載重限制,致設施損壞者,高速公路主管機關得責令何人回復原狀或償還修復費用?(A)汽

【評論內容】答案沒錯!第二十一條 貨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裝載物品應依下列規定: 一、裝載之貨物,應嚴密覆蓋、捆紮牢固。裝載砂石等粒狀物品,除應嚴密覆蓋外,並不得超出車廂高度。 二、載運獸類、家畜、魚類之車輛,應有防止滲漏及盛裝排泄物之裝置,並不得任意傾倒。 三、裝載超長物品,其後伸部分,不得遮擋車後燈光、號牌。 違反前項第三款規定,或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總聯結重量、行駛橋樑規定之載重限制,致設施損壞者,得責令汽車所有人回復原狀或償還修復費用。

【評論主題】13.營業大客車派用車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派用車輛時,應據實填載行車憑單(B)行車憑單應保存至少一年,供公路主管機關查核(C)遊覽車出租時,應據實填載派車單(D)

【評論內容】

順便記:

經營小客車租賃業或小貨車租賃業應備置汽車出租紀錄簿詳細記載租賃情況,並至少保存二年。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100條)

【評論主題】13 經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何項登記後,不得再行申請登記檢驗領照使用?(A)停駛 (B)繳銷牌照 (C)報廢 (D)吊銷牌照

【評論內容】

報廢後的車子屬於死車,

是完全不能再動了,

只能做環保回收。

【評論主題】41 汽車駕駛人吐氣中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多少毫克時不得駕車?(A) 1.0 毫克 (B) 0.75 毫克 (C) 0.5 毫克 (D) 0.15 毫克

【評論內容】

補充課外的,吐氣達0.25毫克以上,或血液酒精濃度達0.05以上,

會處以刑法以公共危險罪送辦。

【評論主題】73. 大客車之全長不得超過:(A)11 公尺(B)12.2 公尺(C)18 公尺(D)18.7 公尺。

【評論內容】

雙節式大客車18.75公尺;大貨車11公尺;半聯結18公尺。

【評論主題】47. 幼童專用車:指專供載運未滿(A)4 歲(B)5 歲(C)6 歲(D)7 歲 兒童之客車。

【評論內容】

6歲以下留車內,處駕駛人3000罰鍰,另外得參加4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評論主題】34. 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行駛時顯有危險而不即行停駛修復者,除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外,並扣留其牌照,責令修復檢驗合格後發還,仍檢驗不合格,經確認不堪使用者,則應責令(A)停駛(B)繳銷(C)

【評論內容】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0條:

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行駛時顯有危險而不即行停駛修復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扣留其牌照,責令修復檢驗合格後發還之。檢驗不合格,經確認不堪使用者,責令報廢。

【評論主題】以下何者符合公路法有關申請經營汽車運輸業之規定?(A) 經營國道路線之公路汽車客運業應向國道高速公路局申請(B)屬於縣道路線之公路汽車客運業應向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申請(C)主事務所在屏東市之計程車客運業

【評論內容】

統整一下正確答案:

(A) 經營國道路線之公路汽車客運業應向國道高速公路局申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B)屬於縣道路線之公路汽車客運業應向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O)(C)主事務所在屏東市之計程車客運業應向屏東縣政府申請→屏東市非直轄市,所以是中央公路主管機關(D)主事務所在高雄市之遊覽車客運業應向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申請→高雄市為直轄市,所以是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

【評論主題】11OOcc 大型重型機車行駛於無速限標誌或標線且未畫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之道路,其行車時速限不得超過(A)30公里(B)40 公里(C)50 公里(D) 60 公里

【評論內容】道路交通規則第93條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   二、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三、應依減速慢行之標誌、標線或號誌指示行駛。   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執行任務時,得不受前項行車速度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

【評論主題】汽車駕駛人將(A)4 歲(B)5 歲(C)6 歲(D)7 歲 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台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評論內容】

更正一下,是處駕駛人三千元罰鍰喔!

我都是這樣背的,可以參考看看,小時候有個卡通很有名叫做六三四之劍,

所以是6歲以下,處3千罰緩,並施以4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