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UN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一)品質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品管人員)之資格、人數及其更換規定;每一標案最低品管人員人數規定如下:1、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一人。2、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二人。(二)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品管人員應專職,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品管人員得同時擔任其他法規允許之職務,但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三)廠商應於開工前,將品管人員之登錄表報監造單位審查,並於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備查;品管人員異動或工程竣工時,亦同(第1項)。機關辦理未達新臺幣二千萬元之工程,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第2項)。」 前開專職之監造單位現場人員及專職之施工廠商品管人員,係指施工廠商品管人員或監造單位派駐現場人員應專職於同一標案之品管或監造業務,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不得在同一時段兼任該標案或其他標案之規劃、設計、監造簽證人員或專任工程人員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