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下列何者應附隨於有罪判決下,而不得於裁判中單獨宣告?
(A)沒收違禁物
(B)沒收犯罪所得
(C)褫奪公權
(D)感化教育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33333
統計:A(1),B(1),C(22),D(6),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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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條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褫奪公權之宣告,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但同時宣告緩刑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