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評論
(A)15條公務員對於屬官不得推薦人員,並不得就其主管事件有所關說或請託。(B)樓上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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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 第18條 (視察接受招待餽贈之禁止)公務員不得利用視察調查等機會,接受地方官民之招待或餽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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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 第13條 (經商之禁止)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 、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亦同。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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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131條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