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姆】評論
【補充】法律用語中其立法方式包括例示、列舉及概括: 1.例示:指不以此為限,即只是舉例幾個說明。 Ex:中標法§3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2.列舉:指以此為限,即只能法有明文者為限。 Ex:中標法§2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但除了海關進口"稅則"外!!) 3.概括:怕法律有掛一漏萬的情形發生,因此會設概括。Ex:中標法§5(第四款) 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一、 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 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 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四、 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出處:知識+洋甘菊
【阿吉】評論
請問最佳解提到的Ex:中標法§3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這是例示嗎?不是列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