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盧妍蓁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行政處分1. 定義: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2. 舉例:課稅、罰鍰、商標註冊之準否、闖紅燈開罰單、許可進入山地保留區等。3. 行政機關尚未發文之裁罰決定(書面處分未送達),學理上稱為「未完成之處分」,乃不生效力。4. 事實行為:作成行政處分之前續或後續行為。如:內部行為之文書往來、意見交換、上下級機關間之簽呈、指示等,資訊提供及建議、觀念通知等之認知表示,發放救濟金、強制拆除違章、退還溢繳稅款,政令宣導、女警協助學童穿越馬路、興建公共設施、清運市區垃圾等、車輛肇事責任委員會之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