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 19歲的小張為了抵抗持刀闖入家裡的竊賊,在慌亂中隨手拿起球棒將該名歹徒打傷,小張不成立傷害罪的主要理由是什麼?
(A)不符犯罪構成要件
(B)具有阻卻違法事由
(C)不具有故意或過失
(D)當時並無責任能力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36877
統計:A(75),B(2256),C(65),D(12),E(0)

用户評論

【用戶】Angel Jia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不符比例原則,偷東西,被打死!

【用戶】龍巧(106年度已上榜)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新聞報導說關鍵在於壓制竊賊時"知道"竊賊因為被揪住脖子面露痛苦,最後窒息如果說不知道他面露痛苦,只想著要壓制他,保護家人,可能就無罪了?

【用戶】legaiapelan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雖然不想這麼說但法律是保護"了解"法律的人不了解法律的人往往比較吃虧就好比 A賊進入房間發現B孕婦 C回家時聽見B在呼救 C就把A賊殺死-----C說詞可以分為幾種(目前想的到的)C可以說與A扭打,但A一直想要拿刀刺入,C擔心如果A得逞(C把A殺死),B也會死,所以只好將A殺死C可以說與A扭打,扭打之後不小心刺入C可以說只想救B看見A挾持B,衝了過去,把A殺死C可以說與A扭打之後搶了刀,但A還是衝了過來可是被東西絆倒結果撲向C的時候,讓C以為要攻擊質好往前一刺,A就死了----個人是覺得在人少的時候往往被害人的證詞還是需要佐證可是在條件不利的情況下(B、C認識(親屬關係))有時候有一些事情不是一般民眾可以正確的表達自己立場的(自己有利的說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