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小水滴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GPL第 43 條 (國內廠商保障(一))機關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禁止規定者外,得採行下列措施之一,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一、要求投標廠商採購國內貨品比率、技術移轉、投資、協助外銷或其他 類似條件,作為採購評選之項目,其比率不得逾三分之一。=答案B二、外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第五十二條規定之決標原則者,得 以該標價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 第 44 條 (國內廠商保障(二))I機關辦理特定之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禁止規定者外,得對國內產製加值達百分之五十之財物或國內供應之工程、勞務,於外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第五十二條規定之決標原則時,以高於該標價一定比率以內之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