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笙】評論
雖然這是92年的考題,不過,現在憲法增修條文已經修改增修條文第2條,第10項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所以建議修改選項,增加「由立法院提出,再交由大法官審理」的選項
【楊朝鈞】評論
原本題目:54 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由何機關提出,再交由何機關投票同意?(A)由立法院提出,再交由國民大會投票同意(B)由立法院提出,再交由全體選民投票同意(C)由國民大會提出,再交由全體選民投票同意(D)由全體選民提出,再交由立法院投票同意修改成為54 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由何機關提出,再交由何機關投票同意?(A)由立法院提出,再交由憲法法庭審理(B)由立法院提出,再交由全體選民投票同意(C)由國民大會提出,再交由全體選民投票同意(D)由全體選民提出,再交由立法院投票同意
【一片橘海】評論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2 條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n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總統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