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y Chien】評論
憲法第 65 條立法委員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其選舉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完成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1 項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余若涵】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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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nfu173】評論
公職人員-10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