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有關普通地上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之地上權至多 30 年
(B)地上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
(C)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D)地上權消滅時,地上權人得取回其工作物。但應回復土地原狀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困難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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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simpledays (1】評論

(A)第 833-2 條 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之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以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視為地上權之存續期限。(B)第 834 條(C) 第 835 條 第一項

A】評論

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之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以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視為地上權之存續期限。

】評論

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之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以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視為地上權之存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