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yabusa Yang】評論
遺族年撫卹金,自該公務人員死亡之次月起給與,其年限規定如下:一、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者,給與二十年。二、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者、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者,給與十五年。三、於執行職務、公差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死亡者,給與十二年。四、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者,給與十二年。五、因辦公往返,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者,給與十二年。但因防(救)災趕赴辦公發生意外或危險者,給與十五年。六、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十年。請領前項年撫卹金之遺族,係無子(女)之寡妻(鰥夫)者,得給與終身。
【黃健明】評論
一、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者,給與二十年。二、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者、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者,給與十五年。三、於執行職務、公差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死亡者,給與十二年。四、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者,給與十二年。五、因辦公往返,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者,給與十二年。但因防(救)災趕赴辦公發生意外或危險者,給與十五年。六、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十年
【Rilakkuma】評論
名 稱公務人員撫卹法修正日期民國 99 年 07 月 28 日法規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撫卹目 第 9 條 遺族年撫卹金,自該公務人員死亡之次月起給與,其年限規定如下:一、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者,給與二十年。二、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者、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者, 給與十五年。三、於執行職務、公差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死亡者,給與十二年。四、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者,給與十二年。五、因辦公往返,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者,給與十二年。 但因防(救...
【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人員撫卹法 第9條遺族年撫卹金,自該公務人員死亡之次月起給與,其年限規定如下:一、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者,給與二十年。二、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者、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者,給與十五年。三、於執行職務、公差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死亡者,給與十二年。四、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者,給與十二年。五、因辦公往返,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者,給與十二年。但因防(救)災趕赴辦公發生意外或危險者,給與十五年。六、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十年。請領前項年撫卹金之遺族,係無子(女)之寡妻(鰥夫)者,得給與終身。領卹子女於第一項所定給卹年限屆滿時尚未成年者,得繼續給卹至成年;子女雖已成年,仍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