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0.依警械使用條例第四條第五款規定警察人員生命身體自由及下列遭受危害脅迫時得使 用警刀及警槍?
(A)財產
(B)裝備
(C)土地
(D)親友。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52349
統計:A(14),B(127),C(1),D(4),E(0)

用户評論

【用戶】xinhao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警械使用條例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    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題目應改為受強暴或脅迫才對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