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甲將其所有之 A 地設定抵押權給乙,之後又將 A 地設定地上權予丙,依民法規定,A 地原本所設定之抵押權效力如何?
(A)溯及一開始不生效力
(B)效力未定
(C)自始無效
(D)不受影響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adamii601130】評論

依他項權利的登記順序.....觀看完整全★,...

Gi】評論

第 866 條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成立第一項以外之權利者,準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