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人能依照自已獨立的意思取得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或地位在民法上稱之為
(A)行為能力
(B)權利能力
(C)意識能力
(D)責任能力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71429
統計:A(196),B(101),C(4),D(1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民法第九百條中的其他權利

用户評論

林聖超】評論

a.行為能力是本題"取得"權利的資格,比較主動 b.權利能力是"享受"權利的資格,比較被動 d.責任能力是"刑法"的罪責 c.亂寫的

Ling】評論

意識能力是用在判斷監護宣告時所做的行為是否有無效力的依具吧!

Arthur Wu】評論

權利能力:即在法律上能夠享受權利並負擔義務的能力。在民法上,權利的主體始有權利能力。換言之,具有作為權利主體的資格或地位者,始有權利能力。 行為能力:乃能獨立唯有效法律行為之能力。 廣義的行為能力,包括得為適法行為的能力,即法律行為及準法律行為之能力,以及得為違法行為的能力,即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能力。 狹義的行為能力則僅指得為適法行為的能力,又稱為「法律行為能力」。 所謂行為能力,一般指狹義的行為能力,行為能力須以意思能力為前提,為了避免舉證上的困難,民法特別規定行為能力之有無,以年齡為一般的抽象標準。 意思能力:係對於自己行為或其效果,能正常判斷、識別及預期之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