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下列何種犯罪不得予以預防性羈押?
(A)刑法第 304 條之強制罪
(B)刑法第 342 條之背信罪
(C)刑法第 339 條之 3 之詐欺罪
(D)刑法第 346 條之恐嚇取財罪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困難0
統計:A(0),B(0),C(1),D(0),E(0)

用户評論

【用戶】金星逆行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預防性羈押]第 101-1 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一、刑法第174條第1項、第2項、第4項、第175條第1項、第2項之放火罪、第176條之準放火罪。二、刑法第221條之強制性交罪、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第224條之1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225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227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三、刑法第302條之妨害自由罪。四、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A)、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五、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六、刑法第325條、第326條之搶奪罪。七、刑法第339條、第339條之3之詐欺罪(C)。八、刑法第346條之恐嚇取財罪(D)。前條第2項、第3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