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我可以!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問十四:我對於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結果有異議可以如何處理?答:身心障礙者如果對於鑑定及各項服務的需求評估有異議者,應在收到通知書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但以1次為限,並須負擔百分之40之鑑定費用,如異議成立者,將退還申請人;另如超過規定期限,相關作業費用,須全額自行負擔。
【用戶】林怡芬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13條身心障礙者對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有異議者,應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並以一次為限。依前項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應負擔百分之四十之相關作業費用;其異議成立者,應退還之。逾期申請第一項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其相關作業費用,應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