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渣】評論
1.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條規定:「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所議決之議案,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會議決外,其餘均經二讀會議決之。」這就是法律必須經過立法院三讀的由來。2.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條:「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可見法律可包含法、律、條例、通則四種。(A)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B)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C)教育部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D)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辦法
【天才的進擊】評論
(A)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為法律→須立法院三讀通過。
【黑輪】評論
法律位階 憲法法律命令行政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