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m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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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 公務員因過失不慎讓職務上依法逮捕之人脫逃者,在刑法上應受處罰刑法第163條第2項,公務員因過失致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逃脫罪(B) 警察某甲假借執行勤務的機會,趁機毆打情敵某乙數拳,其所成立之傷害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刑法第134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已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C) 針對不實之事項,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即構成犯罪,是否出於明知其不實,在所必問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因為該罪原是以「保護公文書之正確性」為目的,所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只需登載之內容違反事實的真實性且是出於行為人明知者即構成犯罪(D)公務員無故洩漏因職務持有之他人秘密者,應受刑法上制裁刑法第318條,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構成洩露職務上祕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