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評論
第19條(個別勤務與共同勤務之分別實施) 警察局基於事實需要,須將個別勤務與共同勤務分別實施時,得以分局或分駐所、派出所為單位,指派員警專責執行勤區查察;必要時,得將其警勤區擴大之,並另指派員警輪服共同勤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