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評論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第3條 駐衛警察執行職務,遇有本條例第二條至第四條所列情形時,得使用警械。其使用警械之種類、時機與程序及應注意事項等,悉依本條例之規定。第4條 駐衛警察執行職務時,以使用警棍為原則;其需用其他警械者,應由設置單位向直轄市、縣(市)警政機關申請配發。 當地警察局(分局)於治安狀況特殊或情況急迫時,得對駐衛警察逕行配發警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