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發放現金股利時,應先取得哪一個主管機關同意後,方能辦理?
(A)財政部
(B)經濟部
(C)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D)董事會決議即可,無須經主管機關同意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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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林東欣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公司法第 240 條公司得由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不滿一股之金額,以現金分派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依本條發行新股,除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依證券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者外,於決議之股東會終結時,即生效力,董事會應即分別通知各股東,或記載於股東名簿之質權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章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用戶】林東欣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公司法第 240 條公司得由有代表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