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林東欣】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2. 公司股東會議事錄應保存年限:(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永久保存

【評論內容】公司法 第 183 條股東會之議★★★,...

【評論主題】1.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之直接法源:(A)公司法 (B)證券交易法 (C)民法 (D)信託法

【評論內容】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 1 條本規則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評論主題】50.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減資時,下列何者不需要經過股東會決議?(A)減資彌補虧損 (B)減資退還股款(C)庫藏股減資 (D)以上均須要經過股東會決議

【評論內容】

證券交易法

第 28-2 條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或依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買回其股份,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一、轉讓股份予員工。

二、配合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轉換公司債、可轉換特別股或認股權憑證之發行,作為股權轉換之用。

三、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所必要而買回,並辦理銷除股份。

【評論主題】47. 有關電子投票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A)所有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均應採用電子投票為其行使表決權之方式之一(B)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C)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且未撤銷意思

【評論內容】

公司法

第 177-1 條

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採行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符合證券主管機關依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與結構及其他必要情況所定之條件者,應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方式之一。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

【評論主題】35.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發放現金股利時,應先取得哪一個主管機關同意後,方能辦理?(A)財政部 (B)經濟部(C)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D)董事會決議即可,無須經主管機關同意

【評論內容】

公司法

第 240 條

公司得由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不滿一股之金額,以現金分派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依本條發行新股,除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依證券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者外,於決議之股東會終結時,即生效力,董事會應即分別通知各股東,或記載於股東名簿之質權人。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章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評論主題】11. 某公開發行公司於 6 月 10 日開完股東常會後,其議事錄最遲應於何時寄發?(A)6 月 30 日 (B)7 月 1 日 (C)7 月 2 日 (D)7 月 3 日

【評論內容】

公司法

第 183 條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

前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第一項議事錄之分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在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其保存期限至少為一年。但經股東依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第四項或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評論主題】9.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常會應於何時召開?(A)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召開 (B)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召開(C)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 (D)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年內召開

【評論內容】

公司法

第 170 條

股東會分左列二種:

一、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二、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之。

前項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項召開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評論主題】2. 公司股東會議事錄應保存年限:(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永久保存

【評論內容】

公司法

第 183 條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前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第一項議事錄之分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公告方式為之。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在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其保存期限至少為一年。但經股東依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第四項或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評論主題】35. 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其本人所持有之股票,經設定質權者,出質人應即通知公司;公司應於幾日內將其出質情形,向公開資訊觀測站進行傳輸,於完成傳

【評論內容】

證券交易法

第 25 條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於登記後,應即將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所持有之本公司股票種類及股數,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前項股票持有人,應於每月五日以前將上月份持有股數變動之情形,向公司申報,公司應於每月十五日以前,彙總向主管機關申報。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命令其公告之。

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之規定,於計算前二項持有股數準用之。

第一項之股票經設定質權者,出質人應即通知公司;公司應於其質權設定後五日內,將其出質情形,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評論主題】11. 股東已經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如果想親自出席股東會,可以嗎?(A)不可以(B)可以,當日出席即可(C)可以,但應該在股東會開會 2 日前,用原來行使表決權相同的方式撤銷先前行使表決權的

【評論內容】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 44-3 條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評論主題】1.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之直接法源:(A)公司法 (B)證券交易法 (C)民法 (D)信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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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 1 條本規則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