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 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其本人所持有之股票,經設定質權者,出質人應即通知公司;公司應於幾日內將其出質情形,向公開資訊觀測站進行傳輸,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申報?
(A)二日
(B)三日
(C)五日
(D)七日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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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林東欣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證券交易法第 25 條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於登記後,應即將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所持有之本公司股票種類及股數,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前項股票持有人,應於每月五日以前將上月份持有股數變動之情形,向公司申報,公司應於每月十五日以前,彙總向主管機關申報。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命令其公告之。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之規定,於計算前二項持有股數準用之。第一項之股票經設定質權者,出質人應即通知公司;公司應於其質權設定後五日內,將其出質情形,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用戶】林東欣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證券交易法第 25 條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