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股東已經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如果想親自出席股東會,可以嗎?
(A)不可以
(B)可以,當日出席即可
(C)可以,但應該在股東會開會 2 日前,用原來行使表決權相同的方式撤銷先前行使表決權的意思表示
(D)可以,但應該在股東會開會 5 日前,用原來行使表決權相同的方式撤銷先前行使表決權的意思表示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5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林東欣】評論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44-3 條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