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lody Guo】評論
教師進修獎勵辦法第七條~~教師參加進修、研究,得按下列方式予以獎勵:一、依規定補助進修、研究費用。二、依規定向機關、機構或團體申請補助。三、依規定改敘薪級。四、協助進修、研究成果出版、發表或推廣。五、列為聘任之參考。六、列為校長、主任遴 (甄) 選之資績評分條件。七、進修、研究成果經採行後,對教學或服務學校業務有貢獻者,依規定 核給獎金、請頒獎章或推薦參加機關、機構或團體舉辦之表揚活動。前項第六款之規定,以適用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為限。
【Alsa Lin】評論
美國是地方分權,所以每一州的規定不一樣日本是全國都有了,所以以日本為優先選項
【Monica Lin】評論
怎會做為聘任之參考 意思是代課老師如常常去研習進修 學校可優先聘用他嗎?? 如果是正式老師 何來聘任問題?
【Tiffany Sue】評論
(B)列為聘任之參考我想...應該是指,正式教師聘任為主任,或著主任聘任為校長吧....跟代課老師聘不聘任成正式的沒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