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e Mei】評論
第六條(特教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之設立)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事宜;其實施方法、程序、期程、相關資源配置,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鑑輔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各該主管機關辦理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安置工作召開會議時,應通知有關之學生家長列席,該家長並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列席。
【踢公杯啊!!!!】評論
特教鑑輔會:27~35人特教申評會:11~15人
【教行.圖資双榜首*重戰高考】評論
依據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60000545號函修正,答案為無一可選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定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四、審定委員會委員中,具教師資格,或任一性別委員人數,均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