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玉琴】評論
B.六個月
【Winni Wen】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二條(休職效力) 休職,休其現職,停發薪給,並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休職期滿,許其復職。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Qurug Chiu】評論
已修正為公務員懲戒法第1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