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甲、有公司法第 30 條各款情事之一;乙、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與其地位相等之人,其破產終結未滿 3 年或調協未履行;丙、最近 3 年內在金融機構使用票據有拒絕往來紀錄;丁、受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或第 66 條第 2 款解除職務處分,未滿 6 年;戊、經查明受他人利用充任會員制期貨交易所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上述之論述,哪些符合我國期貨交易法第 28 條之規定,不得充任會員制期貨交易所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A)甲乙丙丁
(B)甲乙丁戊
(C)甲乙丙戊
(D)甲乙丙丁戊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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