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咏蓁】評論
考試院組織法第三條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十九人。第五條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六年。 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bon1127】評論
考試委員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